新浪博主劉俊利為我們寫了一篇關于這個案件的分析及教訓,原我們廣大教練員及學員都學習了解一下,讓我們的學車更美好!學車難免磕磕碰碰,但是如果想要訴諸于法律,那么就要講究證據了!在真實的學車過程中,如果女學員認為教練有吃豆腐的行為,我們一般建議直接找到駕校主管部門投訴及換教練!即使你沒有證據,教練有這個行為,你換教練駕校都是支持的!
一、案件
據2015.01.17《駕校教練掐女學員腿被開除稱自己在教學非騷擾》報道,女學員張某稱,其在駕校學車期間,男教練白某掐其腿部。張某向駕校投訴后,駕校將白某辭退。白某認為,駕校將其辭退違法,遂申請仲裁,要求駕校支付賠償金等。在仲裁委庭審中,白某稱,在學員操作錯誤時,對學員掐腿的行為是進行教學,而非騷擾。仲裁委認為,駕校規章制度關于“在執教期間,教練員如騷擾學員,造成嚴重后果,經查屬實者予以開除”之規定,并未界定嚴重后果的情形。駕校未能舉證證實白某的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故認定駕校與白某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白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駕校不服裁決,白某也對賠償數額不服,分別向通州法院起訴。
二、分析
師生雙方共同承認的事實就是:男教練掐女生腿部。但各自認知不同:女生認為是“性騷擾”;男教練員認為是正當教學行為。雙方證據不足。
1.女生認為是“性騷擾”。駕校認可這種說法,故將男教練辭退。駕校至因為辭退男教練員,大概有幾種情況:一是該教練員工作一般,或已經有了不良的教學行為,沒有機會辭退,正好有狀況出現,故辭退之;二是人際關系不到位;三是“殺雞儆猴”,將類似情形“扼殺在萌芽中”,以嚴肅校紀。但遺憾的是駕校認定“性騷擾”既沒有事實(如視頻記錄),又沒有處置依據(如“駕校教練員守則”中有“凡教練員教學中與女生有肢體接觸者均按性騷擾處置”等類似規定),只憑女生一面之詞說服力不夠。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仲裁委對駕校“并未界定嚴重后果的情形。駕校未能舉證證實白某的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故認定駕校與白某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白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也將順理成章。
根據“性騷擾”有關解釋,“性騷擾指以性欲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動作,或者宗教儀式, 針對被騷擾對象,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征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并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本文顯然不具備此特征。當然原文中只寫有“騷擾”二字,就其字面意義看,就是一般意義的“干擾”、"干涉"等意思。反過來講,教練員不“干涉”、不“干預”,咋能教學?
2.男教練員認為是正當教學行為,也不夠充分,也沒有依據。如果是正常的教學需要,也有可能。教學需要難免有肢體接觸。絕對的沒有肢體接觸是不可能的。一個優秀的教練員比較注意自己的行為,擔心引起歧義盡量會避免與女生肢體的接觸。如果出現也是偶然的、極少的。從這個角度看,女生也有誣陷的可能。本來對教練員的教學有成見,教練員有了這個行為可以“以牙還牙”。二是的確有性騷擾的動機。如果有,應當不止一次。因為人的秉性是難以改變的。如果很少,但畢竟具有這種行為,具有“性騷擾”的嫌疑。
綜上分析,在駕校沒有對“肢體接觸”是教學行為還是“性騷擾”進行嚴格界定的前提下,駕校與教練員均有過錯。如果教練員“性騷擾”沒有歷史記錄的話,教練員過錯的可能性很小甚至無過錯。
三、教訓
1.駕校:顯然有過錯的。一是沒有制度來界定教學行為,是造成本案的根源;二是簡單地將教練員辭退更是錯誤的行為。用人單位用慣性思維,總認為教練員有的是。隨意開除員工帶來隊伍不穩定,再說一個優秀的教練員需要多年的積淀,不是短時間內可以打造的。因此,駕校應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約束人。不要輕易辭退人,辭退要有理有據。否則,不利人也不利己。
2.教練員:要以此為鑒,提高修養,杜絕與異性肢體接觸,防止落下口實。學車大社會,什么人都有,只有提高自己,保護自己,才能避免麻煩的產生。
3.學員:絕大多數教練員是有職業精神、職業操守的。偶爾的、無意識的肢體接觸,只要沒有不良動機,是可以包容的。尤其行駛在交通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教練員為挽救、扭轉安全局面而施加的動作是可以理解的。不應當過分計較。如果確有非分動機的教練員,可以留下證據向駕校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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