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機駕照卻在3天前剛剛過期。保險公司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回賠付的11萬余元保險賠償。但法院審理認為,駕照過期不代表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有效期內審驗換證,仍在保險賠償范疇,故駁回保險公司訴求。
2012年,陳某將購買的車輛掛靠于武漢某汽運公司名下,并聘請彭某當司機。同年12月,汽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
2013年4月28日晚9時許,彭某駕車發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經武漢市硚口區交通大隊認定,彭某負事故全責。然而這時,他才發現自己初次領到駕駛證的時間為2007年4月25日,事發3天前,駕照剛過有效期。
同年5月21日,彭某經審驗更換了駕駛證。6月12日,武漢市交管局以彭某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由,吊銷其駕照。
由于賠償問題遲遲未解決,去年6月,事故死者的父母訴至硚口區法院,要求被告彭某、陳某、汽運公司、肇事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硚口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11.3萬元。
但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彭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駕照超過有效期,應視為沒有駕駛資格,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故訴至江夏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彭某、汽運公司共同返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11.3萬元保險款項。
江夏法院審理認為,駕照的有效期并不是指駕駛人駕駛資格的有效期,過期的駕照并不必然導致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彭某在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駕照過期,但事后其換領了新證,故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僅視為其駕駛證超期檢審,而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故一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追償主張,近日二審武漢中院維持原判。
商業險有明確的免責條款
我們咨詢了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的余友飛律師。余律師說,對于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合同上都寫得很清楚。過期的駕照可以在一年內補辦審驗手續,這和保險公司所說的有效駕照是兩個概念,現在的保險合同一般都會列明哪些情況下的駕照是無效的,年審過期就是其中一種情況。
我們找到了一份最新版商業險的格式合同。在“責任免除”一欄里,涉及駕駛證的有關條款有兩條:(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審驗未合格、依法應當進行體檢的未按期體檢或體檢不合格、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余律師說,現在通行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有A、B、C三款,對于哪些情況屬于無有效駕駛證件,不同的保險合同略有差別,不過總的來說比早幾年的版本規定得詳細多了。以前條款沒那么規范,只是說“無有效駕駛證件”的不予賠償。可是哪些情況屬于無有效駕駛證件呢,每個人的理解不一樣。
“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有車主在駕照過期后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肯賠償,后來告到法院。因為保險合同是格式條款,出現了雙方理解不一致的情況,法院通常會傾向于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于是判定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償責任。經歷了類似的案例后,保險公司就把‘無有效駕駛證件’這一條細化了。”
余律師提醒說,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會讓你在合同上簽字,在簽字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各項保險條款,做到心中有數,這樣一旦發生事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同時,為了避免出現這類麻煩事,車主也要留心自己的駕照有效期限,盡可能在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無證駕駛涉及人身傷亡 交強險要負責賠償
上文所說的是單方事故,只涉及到車輛損失險,而不會涉及到第三者責任險。余律師說,如果是發生了非單方肇事事故,僅僅因為駕照過期是不能成為交強險的免責理由的。即在這種情況下,交強險還是要負責賠償的。“關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反過來說,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則是要賠償的。”
我們后來又去仔細查看了最新版本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于責任免除,條例只列舉了四種情況:(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條例規定,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交強險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但可以向致害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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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保險公司也不賠
和無有效駕駛證件比較類似,如果車輛沒有按時年檢,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不予賠償。
最新版的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都不負賠償責任:
(一) 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 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 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 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 所有權發生轉移,未向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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