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將正式實施。其中,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建立了降級制度。針對這條措施,交管局車管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新規
2013年1月1日起,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如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等情形的,都將被降低最高準駕車型。
解讀
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就是俗稱的持A1、A2、A3、B1、B2駕照的駕駛人,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以上責任的未構成犯罪的或有一個積分周期內積滿12分記錄的或者是連續三個積分周期內不參加審驗的都將被降低其最高準駕車型。
在降級時,只注銷其當前最高準駕車型的準駕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降到小型汽車駕駛資格,降級后駕駛人則不能再駕駛原來駕駛的車型。如需重新申請降級前的準駕車型,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和牽引車準駕車型的,需要在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需要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
同時,新規還規定,大中型客車駕駛人增駕其他車型時,如在增駕車型的實習期內記滿12分的,除按照實習期管理規定注銷其實習車型駕駛資格外,還要按照降級規定一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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