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1、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3、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下);
4、交驗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5、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分別核發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考試科目為,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國家之可對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辦理。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入境舉辦有組織的駕駛車輛的活動(汽車、摩托車比賽、旅游等).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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