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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1500字通用

更新時間:2025-05-19 13:06:11發布時間:2023-03-08 10:09:12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1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條款(97版)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子女教育婚嫁備用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凡身體健康、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出生滿一個月至 21周歲的子女或其他有撫養關系的嬰幼兒或青少年(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金額]

  第三條小學教育保險金、初中教育保險金、高中教育保險金、大學教育保險金最低年領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婚嫁保險金最低領取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領金額為100元人民幣,最高為10000元人民幣。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及躉繳五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根據投保時與投保人的約定,承擔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險責任中的任意一項或者數項:

  一、小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6、7、8、9、10、11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小學教育保險金。

  二、初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2、13、14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初中教育保險金。

  三、高中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高中教育保險金。

  四、大學教育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大學教育保險金。

  五、婚嫁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保險單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婚嫁保險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投保時選擇)

  若投保人于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以前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生存,保險人于保險單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金額給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18周歲時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從事保險人規定的“特種職業”的投保人,直接參加“特種職業”中所列的工作或勞動時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承擔以下免交保險費的責任:

  當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時,在被保險人開始領取約定的某項保險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可以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當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人并不承擔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的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對于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已開始領取但未領完而身故,則該項保險金的未領取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對于約定的某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前身故,則保險人退還投保人就此項保險金已交保險費總計的兩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總則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第二條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區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具體險種見附件)、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后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條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后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后才能開具收據。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并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依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暫行)》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五)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第七條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3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福壽安康保險條款(97版)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福壽安康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投保人,通過單位統一為其本人(即被保險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單位在職人員人數必須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險人人數必須占本單位的職人員人數80%以上。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費繳付方式有季繳、年繳及躉繳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險期間不得變更。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因疾病而身故時,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根據“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試行辦法”,按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比例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由于該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再給付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與本次意外傷害已給付保險金的差額,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保險人均按規定分別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總額不超過保險單所列明意外傷害死亡及意外殘疾保險金額。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滿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本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4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鴻壽養老金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交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男性六十周歲,女性五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可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領取養老保險金:

  一、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一次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從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起每年于生效對應日,男性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領取養老保險金,女性被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4.8%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從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起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下列公式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男性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12%×(1+5%×(被保險人當年年齡-60));

  女性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10%×(1+5%×(被保險人當年年齡-55));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上。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5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后,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并收回保險單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無論被保險人患一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即行終止,但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繳費期內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繳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六、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發生第一款情事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繳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繳保險費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6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簡易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凡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或單位可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期間

  第四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間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但以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限。

  保險責任

  第五條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內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全部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但因同一意外傷害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應予扣除。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體殘疾,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保險單附表所列殘疾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但每年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比例達到75%及以上的,免繳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六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殘疾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八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及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意外傷害死亡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疾病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六、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7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_,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燒傷、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費按年度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須在合同訂立時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十條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或按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其危險性增加時,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并未依本條第一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一,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8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投保單編號:_____

  ┏━━━━━━━━━━━━━━━━━━━━━━━━━━━━━━━━━━┓

  ┃投保單位名稱:聯系人:銀行帳號:┃

  ┠──────────────────────────────────┨

  ┃投保單位地址:電話┃

  ┠──────────────────────────────────┨

  ┃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人數:人,名單詳見后附《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清單》。┃

  ┠──────────────────────────────────┨

  ┃第一次繳納養老基金(大寫)元(實得工資總額$×30%=$)┃

  ┠───┬────────────────────┬─────────┨

  ┃合同│中方:│┃

  ┃├────────────────────┤(投保單位蓋章)┃

  ┃單位│外方:│┃

  ┠───┴────────────────────┤┃

  ┃合同期:自年月日│┃

  ┃│┃

  ┃至年月日計年期│主管:┃

  ┠────────────────────────┤投保日期:┃

  ┃投保單位性質:合資、合作、外資、其他(以√表示)│年月日┃

  ┠────────────────────────┴─────────┨

  ┃┌────────────────────────────────┐┃

  ┃│保險憑證號碼:起保日期:年月日│┃

  ┃├────────────────────────────────┤┃

  ┃│主管:復核:經辦:簽單:簽單日期:年月日│┃

  ┃└────────────────────────────────┘┃

  ┠──────────────────────────────────┨

  ┃備注:┃

  ┠─┬────────────────────────────────┨

  ┃│1.本投保單位由投保填列,一單位一單。“人數”指投保當月數,┃

  ┃說│“實得工資總額”指第一次繳費時累計總額。┃

  ┃│2.本投保單經保險公司收到養老基金并簽發正式保險憑證后方始生┃

  ┃明│效。┃

  ┃│3.粗線框中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單(編號:_____)

  投保單位名稱:_____

  交費標準:實得工資總額的_____%,投保時職工人數: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單位開列的被保險人名單和實得工資總額標準經審核符合規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發本單為憑。

  (被保險人名單另附。被保險人退休時另辦養老金申領手續)

  簽證公司蓋章:_____

  經(副)理:_____

  主管:_____

  復核:_____

  經辦:_____

  簽證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批注事項:┃

  ┃┃

  ┗━━━━━━━━━━━━━━━━━━━━━━━━━━━━━━━━━━┛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9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66鴻運保險(A型)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郵寄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生效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視為合同未撤銷,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

  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前項墊交保險費的本息達到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創業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結婚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內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該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人壽保險合同電子版 篇10

  ××人壽保險公司住院補貼醫療保險特約條款

  第一條特約說明

  住院補貼醫院保險特約(以下簡稱本特約)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的附加險。在主保險合同訂立或主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終止時,本特約終止。

  第二條特約構成

  本特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本特約有關的投保單、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三條投保范圍

  本特約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主保險合同相同。

  凡患有惡性腫瘤、心臟病(心功能不全級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壓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氣管疾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癲癇病、法定傳染病、愛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為本特約的被保險人。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特約所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特約的生效日。

  第五條保險期間的續保

  本特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特約在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生日之前保險期間期滿時,本公司同意續保并投保人保險期間期滿后十五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本特約繼續有效。

  續保時,本公司有權對本特約的保險費予以調整。在上一保單年度內患本條款第三條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續保兩年,兩年后本公司不再續保。

  第六條保險責任

  在本特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

  (實際住院天數-4)×每日住院津貼

  給付住院津貼,每日住院津貼為保險金額的2%。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療,本公司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住院津貼,但累計住院天數以九十天為限。

  對上述保險責任,除急診外,被保險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就診,因病情需要轉到其他醫院住院的,需有指定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并經本公司認可同意。

  第七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津貼的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導致其患病;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身體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六、被保險人在本特約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因疾病住院治療,但續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職業病以及投保本保險前已有的疾病、殘疾的治療及康復;

  八、流產、分娩、墮胎、避孕、絕育手術及矯形手術和美容;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責任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費

  本特約的保險費按投保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和附表規定的費率標準計算,一次繳清。

  第九條保險金額

  本特約保險金額最低為人民幣一千元,最高為人民幣五千元,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十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特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特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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