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照作弊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隨著公安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申領和使用規定》、《關于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的相繼出臺,4月25日,根據公安部交管局的統一部署,江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試點應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1.1升級版。平臺升級后,對駕駛人考試和電子監控處理的監管將更為嚴格,有效杜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代考現象,并有效打擊非法代理和買賣分行為。
平臺新增考試監管系統軟件
據悉,今后,駕駛人考試必須將考試過程信息上傳考試監管軟件,每個考生考試都必須將考試過程上傳至系統。同時,系統對誤判使用次數、超出考場考試能力、超出考試設備考試能力、考試系統時間異常、考場無視頻信號、考試車無視頻信號、遮擋攝像頭、考試作弊及項目考試時間過短等異常情況均會進行實時預警。對確實存在作弊行為的取消考試成績并寫入限制人員信息表,限制考生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有效杜絕了代考和徇私舞弊行為的發生。
打擊非法代理和買賣分行為
據了解,該系統建立了“重點人員監控數據庫”,防止代理人員接受違法行為處理,打擊非法代理和買賣分行為。電子監控記分處理時,同一駕駛證本記分周期內處理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的,或者3名以上的駕駛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接受違法處理的,系統提示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并寫入重點人員監控表;電子監控批量處理時,判斷駕駛人的累計記分和選擇處理的電子監控記錄記分之和,如超過24分后,其他后面的不允許處理,要求當事人重新選擇要處理的電子監控記錄。
同時,系統還增加了“群眾舉報”的電子監控信息錄入采集方式,并針對該采集方式只允許錄入“闖紅燈”、“不按車道通行”、“占用應急車道通行”等違法行為。
汽車達到報廢日期系統自動“強制報廢”
據介紹,該系統還新增機動車登記項目,嚴格機動車強制報廢管理。對機動車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采用出廠日期作為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對未超過2年的,采用發牌日期作為使用年限起始日期。距車輛報廢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對達到逾期檢驗強制報廢日期的,系統自動置機動車狀態為強制報廢,并寫入逾期檢驗強制報廢告知隊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