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新交規(guī)100問四:校車標牌及駕駛人
權威解讀新交規(guī)100問:☆校車標牌及駕駛人☆
45.申請校車駕駛許可需要滿足那些條件?
答:校車安全運行關系學生上下學安全,社會影響大,校車駕駛人需要具備更高的安全駕駛意識、技能。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123號令規(guī)定,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6項條件:一是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是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是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是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是無犯罪記錄;六是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需要提醒的是,凡是年齡條件不符合要求、有記滿12分記錄以及其他不符合校車駕駛資格申請條件的,將取消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
46.如何申請校車駕駛資格?
答: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可以向所在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4項申請材料: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三)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公安交管部門將在5日內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將在申請人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的車型。
47.公安機關對校車駕駛人有哪些嚴格管理措施?
答:第一,規(guī)定校車駕駛人要每年參加審驗教育。作為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二,公安機關負責對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實施監(jiān)督,每月將校車駕駛人違法、事故信息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以督促校車駕駛人及時處理違法和事故。第三,對不符規(guī)定條件的校車駕駛人,或者校車駕駛人提出注銷申請的,公安機關將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許可。第四,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交管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駕駛證上簽注。
48.如何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
答: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征求公安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fā)放。對于人民政府決定發(fā)放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交管部門將發(fā)放校車標牌。
需要說明的是,在向政府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前,專用校車或者非專用校車均必須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核發(fā)機動車牌證。取得機動車牌證僅是車輛合法上路行駛的憑證,沒有領取校車標牌的車輛不得用于接送幼兒或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
49.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標牌時是否需要交驗機動車?
答: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交管部門交驗機動車;在取得許可后領取校車標牌時,不需要交驗機動車。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124號令,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后,教育行政部門將在3日內征求公安交管部門。公安交管部門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來的征求意見材料后,將在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在查驗機動車時,將審查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對專用校車,還要審查校車外觀標識。同時,還將審核校車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以及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行駛證、校車駕駛人資格等證明憑證。
50.校車標牌應當放置在校車的什么位置?
答: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后標牌放置時,應當確保不妨礙駕駛人視線和安全駕駛,并方便路面辨識。
51.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損毀的如何補換領?
答:對于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損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fā)標牌的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公安交管部門將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審核,補發(fā)或者換發(fā)校車標牌。
52.校車標牌簽注內容發(fā)生變化需要如何辦理變更手續(xù)?
答:校車標牌記載校車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本轄區(qū)教育行政部門重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經政府批準后,到公安交管部門換領新的校車標牌。
53.機動車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應辦理哪些手續(xù)?
答: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交管部門。需要提醒的是,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也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交回校車標牌。另外,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124號令規(guī)定,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54.對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報廢監(jiān)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規(guī)定?
答:校車關系到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社會影響惡劣,公安部124號令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檢驗和報廢等方面規(guī)定了更加嚴格的措施。一是校車上牌前必須進行檢驗。規(guī)定校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二是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檢驗。規(guī)定校車必須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同時考慮到校車一般不涉及跨地區(qū)運行,規(guī)定校車不得委托異地檢驗,加強屬地管理。三是校車報廢要由車輛管理所監(jiān)督解體。規(guī)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繼續(xù)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