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駕校培訓工作的監督有哪些規定?
為加強對駕校培訓質量工作的監督,123號令從確定受理考試人數、考試質量公開排名、通報駕校違規問題等方面做了嚴格規定:
一、車管所要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并確定受理考試人數,向社會公布;
二、公安交管部門要每月向社會公布轄區內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
三、公安交管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