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新交規100問二:駕駛人考試
權威解讀新交規100問:☆駕駛人考試☆
9.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什么主要變化?
答:為增強考試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確保更多小汽車駕駛人考試合格后能夠獨立駕車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對復雜條件的能力,123號令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主要做了以下調整:科目一考試,將原來的考試內容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仍作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后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復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科目二考試,大中型客貨車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調整后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小型汽車取消樁考移庫要求以及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調整后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目組成,題型為判斷題和單項選擇題,滿分100分,90分合格。公安部已經對現有的考試題庫進行了修訂,并會同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了培訓教學和考試大綱,列出培訓和考核目標、要目組成,題目以案例、圖片、動畫等形式為主,題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滿分100分,90分合格。
14.科目三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中對里程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要考核駕駛人駕駛技能是否合格,必須有一定的考試距離,多數國家的駕駛人考試都有一定的考試量化指標,如英國規定實際道路考試不得少于45分鐘,加拿大規定駕駛人實際道路考試每次40分鐘,大約行駛5至10公里。123號令明確了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里程,規定大型客車、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考試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試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間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
15.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期限有什么變化?
答:科目一考試合格以后,車輛管理所將為學員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學員憑此證明參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訓練和考試,原來規定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為2年。為使學員有更充足的時間參加駕駛培訓和考試,123號令規定將駕駛準考證明有效期延長至3年。123號令實施后,本著從寬、便民原則,對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調整為3年。
16.學員預約考試次數有什么新規定?
答:為督促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合理利用考試資源,防止出現“以考代訓”的現象,123號令規定:一是三個科目按順序分別預約考試,每個科目預約后可以考試一次、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二是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各不得超過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試機會)。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學員需要重新從科目一開始考試。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沒有預約次數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必須在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才能參加,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請補考,之前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成績有效。
17.123號令實施前已經預約的考試次數是否計算?
答:123號令實施前已經預約的考試次數不計算在五次預約限制次數中。123號令實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預約考試次數,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各有五次預約考試的機會。
18.學員預約考試的方式有什么變化?
答: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分為三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前都需要提前預約。123號令實行申請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等自助預約考試,增加了考試預約方式,方便群眾根據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安排預約考試時間,避免到車輛管理所辦理造成的排隊等候。需要提醒的是,群眾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1天取消預約。對沒有提前按規定取消預約的視為沒有參加考試,考試不合格。
19.123號令實施前已報名但未完成考試的學員按什么標準考試?
答:123號令實施前已合格的考試成績(包括樁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全部按照新的考試內容和標準進行考試。對2013年1月1日之前通過科目二樁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項目考試的,1月1日以后繼續參加科目二考試時,可以不再參加樁考或倒車入庫項目的考試。
20.考試合格后什么時間可以領到駕駛證?
答:申請人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后,應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領證宣誓儀式,車輛管理所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增加申請人領證前安全文明駕駛教育、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宣誓環節,是為了新駕駛人養成文明禮讓、安全守法駕駛意識和習慣。
21.嚴格駕駛人考試責任追究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近年來,全國公安交管部門通過加強考試民警教育培訓、應用科技評判監督系統、完善內外監督機制,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試不規范、考試制度落實不到位問題。為進一步嚴格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的監管,123號令明確了考試工作監管機制和考試工作紀律規定。一是完善考試工作監管機制,建立駕駛人考試業務數據分析核查機制,完善考試能力、考試質量公告制度等社會監督機制。二是明確考試員工作紀律。對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核發駕駛證的,減少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作弊的,收取培訓機構、教練員、考生財物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實行考試責任倒查。對三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要開展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責任倒查。對車輛管理所存在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上級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指派人員接管業務。
22.嚴格對駕校培訓工作的監督有哪些規定?
答:為加強對駕校培訓質量工作的監督,123號令從確定受理考試人數、考試質量公開排名、通報駕校違規問題等方面做了嚴格規定:一是車管所要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并確定受理考試人數,向社會公布。二是公安交管部門要每月向社會公布轄區內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三是公安交管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